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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旅遊發展促進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旅遊發展促進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社會團體。宗旨如下:本會完全配合國家發展觀光之法令及政策,戮力推動台灣觀光產業產官學會曁所有與觀光相關行業之永續發展,用心建構台灣成為真善美世界觀光產業經濟大國之願景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1. 在不違反發展觀光條例及旅行業管理規則規定違法經營旅行業業務下,完全配合國家發展觀光法令及政策,積極主動擬定永續發展台灣 觀光產業有效之目標與策略提供國家參考,俾利舉國上下全方位多樣化打造台灣觀光產業操作跨國際觀光營運永續發展之優質環境。
  2. 戮力整合台灣觀光產業產官學會曁所有與觀光相關行業,俾期達成永續發展競合夥伴之緊密關係,並有計畫培訓台灣觀光產業經營管理與實際操作業務人才,共同執行國家制定台灣觀光產業經營管理之方針與計畫。
  3. 全力接軌世界觀光產業大國,相互觀摩交流學習提升觀光產業實際經驗,並直接或間接參與辦理國內曁國際觀光行銷與市場推廣,創造台灣觀光發展之最有利條件。
  4. 促進觀光教育及專業人才之培育與發展。
  5. 蒐集世界最新觀光學術理論與操作實務有利永續發展台灣觀光產業之有效資訊,並直接或間接參與國內曁國際之會展業務,以及發行、製作有利於台灣觀光產業永續發展之視聽圖書、刊物。
  6. 深入調查搜尋國內外所有觀光資源,建構完整綿密之觀光資源資料 庫,並實際有效轉移予台灣觀光產業產官學會曁所有與觀光相關行業利用,永續發展台灣觀光產業,達到提升我國經濟效益之美麗願景。
  7. 配合主管機關辦理有關觀光及文化暨經貿活動。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交通部觀光局,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及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1. 個人會員:以各人名義,需提供公司在職證明之高階主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三年以上從事觀光或企業主管工作經驗或具企業輔導經驗之優良人員,填具入會申請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始為個人會員,導遊、領隊納入「導領委員會」,非旅行業一般會員則納入「商業交流委員會」(依委員會細則實施辦法入會)。
  2. 團體會員:凡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擔任代表,不具投票權。
  3. 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及顧問。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票(團隊會員、商業交流及導遊領隊委員會除外)
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兩年未繳納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獲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四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1. 訂定與變更章程。
  2.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3.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5.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6. 議決財產之處分。
  7. 議決團體之解散。
  8.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三十五人、監事十一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三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2.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3.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
  4.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或理事長之辭職。
  5. 聘免工作人員。
  6.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7.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1. 本會置理事三十五人,理事會置常務理事十一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其餘四人為常務副理事長,六人副理事長。
  2.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3.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副理事長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 審核年度決算。
  3.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4.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5.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本會置監事十一人,監事會設置常務監事四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由常務監事群推選監事會主席一人。監事主席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2.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 被罷免或撤免者。
  4.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依各委員會施行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四人,顧問八人(均為義務職),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3. 理事、監事之罷免。
  4. 財產之處分。
  5. 團體之解散。
  6.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入會費:會員入會時,個人會員應一次繳納新臺幣參仟元,團體會員應一次繳納新臺幣伍仟。
  2. 會員捐款。
  3. 委託收益。
  4. 基金及其孳息。
  5. 事業費。
  6. 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年○月○日第○屆第○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年○月○日台()內社字第○○○號函准予備查。